宁夏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立新规 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时间:2014-05-08 10:41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马哲 马婷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5月8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谁来管?怎么管?5月7日,记者从宁夏环保厅了解到,该厅制定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月开始实施,该《规程》对我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立下新规矩。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核技术利用、射线装置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在我区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西电东送”项目中电力行业的送(输)变电工程日益增多,国家对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由于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有别于其他类别建设项目的规范、要求和标准,为更规范、更科学、更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我区制定出台了《规程》。

  《规程》明确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工作机制、适用范围、项目类别、主体责任、工作原则,监督检查的起始日、内容及要求,项目试运行审批程序及完成时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作流程、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公示要求以及环保部门验收审批时间等。

  据了解,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局是目前全区唯一一家辐射源监管单位,该局负责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每年会对重点辐射源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辐射工作场所监测,以确保辐射源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杜绝辐射事故发生,确保全区辐射环境安全。

  核与辐射安全局依据环评审批文件制定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应载明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开工日期,采用的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等七项内容。同时,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试运行要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经自治区环保厅批准后可延期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属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同时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进入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对验收合格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自治区环保厅在受理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则予以查处。
http://www.nxnews.net/dz/system/2014/05/08/011017659.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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