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51人获刑

时间:2019-04-29 10:05来源:大西北网— 宁夏新闻网 作者:胡俊 点击: 载入中...
【扫黑除恶进行时】51人获刑 徐风祥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大西北网讯  4月28日,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徐风祥、王超、惠龙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赌博、寻衅滋事等罪一案,51名被告人、5家被告单位分别获刑。
  
  
  
  惠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风祥于2007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纠集王超、惠龙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协助组织卖淫、赌博、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徐风祥为组织者、领导者,王超、惠龙为骨干成员,马小龙、徐思凡、王巍、胡鹏、薛瑞、徐亮、薛亮、郑利军、王鹏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接受徐风祥的领导,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用于支持和壮大组织发展。该犯罪组织开设卖淫嫖娼窝点,长期组织妇女卖淫,先后召集周边地区150余人次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67万余元、抽头渔利达40余万元;非法占有国有林地改变林地用途178.02亩、非法控制宁蒙交界途经110国道的煤泥运输市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220万余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83万余元;非法盗采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煤炭资源185万余元;在组织成员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后,徐风祥等人强行索要被害人钱款,给受害人及周围群众造成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以徐风祥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风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惠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风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六十九万元;被告人王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惠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八万七千元;对另外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八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对5家被告单位判处十九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王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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