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9万多户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增值税3亿多元

时间:2014-10-24 10:36来源:大西北网—西海都市报 作者:杨健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0月24日讯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悉,这一优惠政策的施行,我省将有9万多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免征增值税将达到3亿多元,同时,我省95%的营业税纳税人也将享受到这项优惠。
  
  记者从省国税局了解到,这一优惠措施的施行,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月销售额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据测算,我省能够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达9万多户,月均免征增值税两千多万元,按照政策执行期15个月计算,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将被免征增值税达3亿多元。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这项优惠政策没有设置行业“门槛”,是一项广惠政策,因此对我省广大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据估计,我省将有95%左右的营业税纳税人能够享受到这项优惠措施,由于政策文件刚刚下发,我省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多少营业税免税优惠还在测算当中。
  
  根据此次优惠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以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将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此外,对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该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4/10/24/011537298.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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