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不准以罚款“养车养人”

时间:2012-01-13 15:52来源:西部商报 作者:郭秀睿 点击: 载入中...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日前,交警总队向全省交警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全体民警必须遵守“八个严禁”,违反“八个严禁”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从重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这八条禁令分别是:一、严禁向民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者擅自设立罚款项目,不准以罚款“养车养人”;二,严禁超越权限处罚,或者超标准处罚,或者当日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三、严禁利用检查、处罚权力以权谋私、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车主或者驾驶人钱物;四、严禁罚款不开票、少开票或者不出具处罚决定书;五、严禁同一路段双向查车,或者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不出具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违规使用扣留的车辆;六、严禁交通协管员等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单独上路执勤执法,不准以民警名义开具处罚决定书和票据;七、严禁将客车违法超员、货车违法载人和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罚款放行;八、严禁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规章规定。
 

  执勤执法民警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八个严禁”行为之一的,对其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单位领导指令执勤民警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八个严禁”行为之一动,一经查实,从重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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