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诊断要求

时间:2012-02-03 10:26来源:新京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诊断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针对目前我国职业病诊断机构较少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遵循区域覆盖、合理设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用人单位不配合将承担后果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不服鉴定最高可到省级机构鉴定
 

  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公众可在2012年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卫生部网站,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我国拟规定弹窗广告须一键关闭
  • 国家卫计委将艾滋病纳入医生、警察职业病范围
  • 我国拟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拟规定医院应开精神科门诊
  • 我国拟规定使用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我国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