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讯 3月14日,榆中县法院集中对4起同一罪名——涉嫌犯危害驾驶罪的4起案件进行宣判。5被告人其中4被告人醉酒驾驶车辆,犯危害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其中1名被告则因案发后包庇醉酒驾驶车辆的弟弟,隐瞒事实,被法院判包庇罪,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案件一:酒后倒车就出事
现年35岁的白刚是榆中县农民。2011年11月12日凌晨1时40分,白刚醉酒后驾驶自营的“凯马”牌白色轻型普通货车,在栖云路金龙池门前由北向南倒车时,追尾撞向停放在此处的小轿车,致小轿车受损。经鉴定,当时白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行为。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白刚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二:包庇醉驾要获刑
2011年11月11日19时40分,范希亮酒后无证驾驶假牌号“亨达”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搭载范希庆沿栖云北路行驶至银行学校门口时,与甘A20739号面包车相撞。经鉴定范希亮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5.4mg/100ml,属醉酒驾驶行为。同日,被告人范希庆在榆中县交警大队向办案民警谎称是自己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直至交警队办案干警将事故查清后找其再次核实时,才说出了范希亮驾驶车辆的事实。
法院以被告人范希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以被告人范希庆犯包庇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案件三:醉酒驾驶竟逆行
2011年11月8日19时许,应邀来到村上的朋友家中饮酒聊天的榆中县农民李彦明,半斤酒下肚,当时还认为自己清醒的李彦明21时许离开朋友家,开着轿车回家,在省道3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0公里加700米处时车辆驶入左道,与杨胜军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
法院以被告人李彦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四:醉酒驾车还无照
2011年9月26日中午,张祥红和张祥云等4人在定远镇喝酒。17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张祥红,沿国道3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189公里加500米处,与左转弯的小轿车相撞,张祥红受伤,车辆受损。经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祥红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5.3mg/l00ml,属醉酒驾驶行为。
法院以被告人张祥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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