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被错抓拷问出什么

时间:2012-07-09 07:30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一位海南的在校女大学生因为一起福建的盗窃案,被福建警方羁押审查9个多月后,因其“同伙” 推翻之前其参与作案的指认,涉嫌盗窃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在检察院发回重审后,最终得出了“涉嫌犯罪的证据已排除”。而此前,警方却曾称“证据确凿”。(7月5日 中国新闻网)看到这里,使人不禁想起了曾经的赵作海,和他相比,我们不得不荒唐地承认,这个女大学生是幸运的。她被冤枉的罪过没有赵作海重,被羁押的时间也没有赵作海长。但我们不能五十步笑百步,事件虽不一样,性质无疑是相同的。而且在赵作海案发生后十多年的今天仍然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和警惕,这起事件,拷问出了什么?


  首先是台江警方的办案作风。据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称,女大学生陈尾某之所以被抓,是源于其“亲属”的供述和指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没有证据能证明陈尾姑“从未离开过海南岛”,其涉嫌盗窃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只因是亲属指认,就“证据确凿”?只因没有证据证明其“从未离开过海南岛”就“事实清楚”,难道一个证据链的形成只靠几个证人的主观证词和片面地分析就能成立?没有证据证明其“从未离开过海南岛”,那请问有没有证据证明其到过福建?在案件判断时只采用一方证词,在证据搜集时只主观臆断作案地点,福建台江警方的这种不负责任、随意取证的办案作风着实令人震惊,我们实在不知道在台江还关押着多少个这样的“陈尾某”。


  其次,乏力的法律援助让人心生感慨。女大学生被抓后,她只是对警方的审问表示否认,却未能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伸张正义。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援助在此类事件上的乏力。我们知道,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陈尾某只是因盗窃被抓,不符合上述条件,也正因为些,陈尾某在被冤枉时只能任人错判而无从问津。


  一个人最宝贵的青春年华莫过于大学时光,而陈尾某的大学成本却如此之大,谁该为其买单呢?现在说什么可能都无法弥补逝去的美好时光,唯有端正作风、完善法制才是当务之急,因为我们实在不愿再看到下一个“张作海”、“李尾某”。(杨超)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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