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将被注销资格证

时间:2013-04-06 22:47来源:鑫报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兰州市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经营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将被注销资格证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房产中介违法行为,将受到注销经纪人资格证等方面的严惩。
 
  大西北网4月7日讯 据鑫报报道:近日,随着“新国五条”调控政策的出台,引发二手房交易量持续上升,部分中介机构借机违规代理业务,超出收费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同时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有关事项下发通,要求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代理业务,按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代理事项、收费标准、代理期限、委托人及代理人(经纪人)签名、联系方式,并注明代理人(经纪人)资格证号。
 
  各中介机构代理房地产业务必须持证上岗,主动出示经纪人资格证,如实告知委托人代理业务的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流 程、收费标准等重要事项,在双方达成委托意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中介代理收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表示,凡违反上述规定被委托人投诉或检查发现的,一律注销经纪人资格证,暂停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证年检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中介机构资质证。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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