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城市居民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工作者不得享受低保

时间:2013-04-20 08:09来源:鑫报 作者: 吴永隆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广征民意

 

  有劳动能力不上班不得享受低保
 
  大西北网4月20日讯  据鑫报报道: 有劳动能力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申请对象。拒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申请对象,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前,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广征民意。《办法(草案)》提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金,所提供的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保障标准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办法(草案)》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开、公平、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货币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收入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家庭月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保障、分类管理。一类保障对象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保障对象。二、三类保障对象依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就业、赡养、抚(扶)养、特殊困难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科学分类,差额发放。对保障家庭中的特殊对象本人在享受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适当上浮发放保障金。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家庭经济状况均要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比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六种情况不得享受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一折统”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社保资金专户,代办银行直接划入低保对象帐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一)申请人家庭拥有银行存款、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通过核对机制调查不符合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拥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四)有劳动能力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申请对象。拒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特殊群体。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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