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制造冤案追求“维稳”

时间:2013-05-07 07:55来源:新京报 作者:徐明轩 点击: 载入中...
  法院追求“维稳”有其自身考虑,但绝不能以违法为代价。凡是以牺牲法律公正为代价而换来的“维稳”,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稳”。
 
  因牵涉到一起杀人案,赵艳锦于2001年被确定为嫌疑人,但因证据不足,2004年河北保定中院一审宣判赵无罪释放。而后因受害者家属“闹事”,2010年8月10日赵又被保定中院判处无期徒刑。直到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再次作出无罪判决,并要求保定中院无罪释放。然而,在无罪判决的20个月后,保定中院才向她宣布,理由竟是为了“维稳”。
 
  本案耗时十多年,线索也看似纷乱如麻,其实,法院判决唯一应该遵守的标准就是法律。依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如果司法机关没能提出充分的有罪证据,法院必须判决无罪,是谓“罪疑从无”。而本案只有两个“死无对证”的间接证据,连证据链都无法形成,赵艳锦理应早就被无罪释放。
 
  法院追求“维稳”有其自身考虑,但绝不能以违法为代价。凡是以牺牲法律公正为代价而换来的“维稳”,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稳”。当地为“维稳”,不惜枉法再次起诉赵艳锦,做出有罪判决,就是典型的以牺牲法律而追求“维稳”。
 
  而枉法拖延宣判,导致赵艳锦被终审宣判无罪之后,还被非法关押了20个月,结果“按下葫芦浮起瓢”,导致赵艳锦的家属又去上访,被劳教处罚。这种“维稳式判决”是“抱薪救火”,最终法官既没能忠诚于法律,也没能实现“维稳”。
 
  司法公信只可能来自于法院的公正判决。树立了司法公信,公民自然敬畏判决的权威,不会偏执地认定判决(哪怕不合自己心意的判决)存在“猫腻”,也就不会使用极端手段申诉维权。如此就能形成公民诉求与司法权威的良性互动。
 
  如果一味迁就于“维稳”,将神圣的法律原则与当地人讨价回价,那是自贬司法权威,只会让公民觉得法律有“弹性空间”,增加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导致更多的“信访不信法”,让案件各方疲于上访,让司法机关疲于息访。
 
  如果法律不再是案件唯一的准绳,判决还有“息访”“稳控”的考量,就会人为将案件复杂化。唯有法官有所担当,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坚持“一断于法”,才能真正杜绝冤案。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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