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用“地沟油” 老板厨师5人获刑
制图/武亚新
大西北网9月1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李辉 通讯员张辉)经过收集、过滤、分离,将餐厨垃圾油脂变身“老油”后掺加到食用油中,制作成锅底油供食客再次食用,这种令人作呕的伎俩竟发生在榆中2家火锅店内。记者获悉,榆中县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经营火锅店的老板和参与炼油的厨师(共5人)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这是兰州市首例针对火锅店自制“地沟油”案做出的宣判。
经查,刘某某自2012年3月份以来,在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步行街经营“重庆九记老火锅”榆中加盟店期间,伙同厨师杨某某、魏某某将客人食用过的餐厨垃圾油脂收集,并在该店后堂利用滤网等工具过滤废弃餐厨垃圾油脂,通过加水、加热分离的方法制成“老油”后掺加到食用油之中,制作成火锅底油供消费者再次食用。2013年5月9日,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当场查扣加工好的餐厨油272斤。无独有偶的是,2013年1月以来,郭某在榆中县城关镇太白西路经营“天香源火锅店”期间,伙同厨师王某将客人食用过的餐厨垃圾油脂收集,并用同样的方法制作成火锅底油供消费者再次食用。2013年5月13日,加工好的241斤餐厨油被全部查处。
榆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废弃油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根据司法解释,其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上5名被告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严重背离了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与行业规则,不惜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废弃油脂是非食品类可添加原料,却用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加工再次让消费者食用,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更恶劣的是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据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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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地沟油”最高可判死刑
2012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沟油”犯罪判缓刑的,须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生产、销售食品等。
三部门此次出台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地沟油”违法行为的7种情况以及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通知,7种情况包括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进行销售等。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为“地沟油”犯罪提供贷款或经营场所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通知明确指出,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61.178.32.218/html/2013-09/16/content_234661.htm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