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 兰州市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建楼堂馆所

时间:2013-09-23 18:2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 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9月23日讯(记者 吴少华)9月23日, 我市召开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会议。会议要求,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各级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清理规范工作,会议明确,我市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我市《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和专项建设,严禁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并进行全面清理。


  同时,我市将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严把政策界限,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各部门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市直部门和直属单位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共同配合完成。清理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清理、腾退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清理、腾退未经批准租用的办公用房。由于拆迁过渡、机构调整、增加人员编制或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参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租(包)用办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48号)执行。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置使用办公用房。


  (三)清理、腾退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及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的现有办公用房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予以清理并腾退。


  (四)清理、腾退转企部门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国有资本金。


  (五)恢复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六)严格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七)严格配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现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健全完善制度,切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同时,对确需租(包、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实行审批制。


  (二)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的机构、编制、职数,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三)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整体移至新区办公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特别是整体移至新区办公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新办公用房。


  (四)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楼堂馆所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是中央和省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抓好清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抓好工作落实。要确定专人负责抓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把好关,确保把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作为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依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退休的市级老同志办公用房清理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清理腾退。企事业单位等占用办公用房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腾退。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各自负责清理腾退。


  (三)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全面公开清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同时,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后再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坚决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的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结合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同时对公务用车进行调查摸底,核实核准底数,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清理摸底工作办公室,公务用车清理摸底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厅,工作人员从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市发改、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抽调,先期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清理、腾退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具体意见,报市委批准后实施。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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