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立法保护黄河航道禁止设经营性趸船

时间:2013-11-28 14:3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1月28日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该《条例》针对黄河兰州段的实际情况,对今后航道的管理养护和开发利用予以规范,并为未来的航道提级和发展预留了空间。该《条例》如果能在本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兰州是黄河唯一穿城而过的省会城市,黄河兰州段航道西起八盘峡东至榆中青城,全长150公里,是国家交通运输部批准建设的重要水运通道项目之一。截止目前,黄河兰州段已入使用码头10座,并开辟了以兰州港中心客运码头辐射东西的旅游客运航线。此外,黄河兰州段航道还按照国家批准的内河五级航道标准进行了分期疏浚和航道开发。据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介绍,黄河兰州段航道开发工程自1997年开始,一期工程钟家河至包兰铁路航道开发工程已于2002年7月完工,投入资金4500万元,共建成38.4公五级航道;二期工程黄河兰州段航道东西延伸整治建设工程,目前已实施竣工验收。该工程整治滩险6处,建设码头3座,建造船舶1艘,并同步实施了通信工程、环保工程、航标工程;三期工程黄河大峡库区航道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4997.52万元,目前已按照国家及省上要求,完成了前期所有工作,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度计划完成投资1300万元;四期工程为航道升等工程,已委托国川设计院设计前期方案。航道开发工程的相关配套工程,包括兰州市雁儿湾船舶法定检验起泊设施工程、黄河兰州段航道维护基地建设工程、黄河兰州段盐场堡中心客运码头建设工程,已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建设任务;水运码头建设项目,正在制定可研报告,并开始进行航道测量。
  
  据悉,2010年全省水路交通工作会议提出,将黄河兰州段列入《甘肃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拟投资1.4亿元建设兰州新港。该项目是兰州综合运输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时期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这不仅为黄河兰州段航运事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对兰州打造“山水名城”、“黄河之都”的城市形象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规定,黄河兰州段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和社会多种方式投资相结合的原则。航道建设资金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和市、区(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航道建设资金外,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资金和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航道和港口建设及各类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划统一审批和管理。
  
  同时,航道建设应符合行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通航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并且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相关单位在通航水域内建设桥梁、设置水上水下管线、取水口、闸坝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
  
  《条例》明确,兰州黄河航道内,禁止擅自挖土、采砂、采石,禁止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航道范围内擅自进行种植、捕捞和围河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随意设置影响助航、导航、水路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航道两侧坡岸也禁止擅自设点装卸废渣、杂物。在航道内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此外,《条例》规定,黄河兰州段航道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非法占用。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限制餐饮、娱乐等经营性趸船的设置,加强趸船管理,维护航道正常通航秩序。擅自设置餐饮、娱乐等经营性趸船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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