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车辆扣留法定期不得收停车费

时间:2014-03-24 09:5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郭秀睿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24日讯,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违法处理中涉案车辆依法处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针对目前涉案车辆扣留、扣押、移交、保管、返还等环节不规范的问题,以及个别执法单位指定汽车修理厂家等违反办案程序及工作纪律的问题,兰州交警支队全面加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记者了解到,车辆扣留法定期限内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用。扣留期满依法返还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在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单位停放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扣留法定期内停车费由办案单位承担
  
  记者了解到,为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真正纳入规范化管理,兰州交警支队将成立工作组,全面开展对各执法单位涉案车辆扣留、保管、返还等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存在的管理不规范以及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此次工作中,要严格规范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管理工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扣留的涉案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安交管部门专门的涉案车辆停车场,没有专门涉案车辆停车场的,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单位,并严格按照《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建设完善涉案车辆停车场,配备门禁抓拍设备、防盗、防火等设备。
  
  依法扣留期间,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车辆扣留法定期限内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用。
  
  扣留期满依法返还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在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单位停放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办案单位应当监督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违法车辆保管费车主不再缴纳
  
  严格规范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需要依法扣留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执行,严禁非法定情形扣留车辆。扣留时按照《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扣留期间产生的涉案车辆保管费由办案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对违法停车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需要拖移车辆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费用。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接受处理后,应当按照《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返还手续领取车辆。逾期不领取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可能产生的保管期间的停车费用自行承担。
  
  未按规定移交办案程序暂停
  
  严格规范其他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涉及被盗抢嫌疑车辆、报废或拼组装嫌疑车辆、走私嫌疑车辆、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涉案车辆,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强化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管理监督检查。
  
  各单位法制员、办案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切实负起责任,发现不应当采取扣留或扣押措施或者未按规定移交涉案车辆的,案件办理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擅自处理涉案车辆依法追究刑责
  
  严格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办案人员不按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移交、保管、返还涉案车辆等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等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对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整改不力,仍然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停放在非涉案车辆停车场或者指定汽车修理厂的,按照公安部纪委《关于深入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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