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制度纠正错案成为司法“新常态”

时间:2014-10-14 11:09来源:新京报 作者: 王刚桥 点击: 载入中...

    冤案纠错并不仅是当事人家属或其律师的责任,以客观、公允为追求的检察机关同样负有纠错的义务。这是中国司法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检察监督需要强化的一大重点。

9月15日,因故意杀人、强奸罪服刑16年的广东珠海男子徐辉被宣告无罪释放。从死缓到无罪,徐辉经历了16年,检察机关则坚持了8年。2006年,最高检察院申诉厅开始对徐辉案进行重新调查;2008年,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4年,经最高检介入、广东省检督促,徐辉终于恢复自由身。

徐辉案和近年来为媒体所聚焦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颇显不同。之前我们所熟知的那些平冤纠错事件,关键因素要么是真凶落网,要么是当年的“被害人”“死而复生”、神奇归来。太多偶然和戏剧化情节让冤案苦主在由死而生的过山车中,更多感受到的是幸运,而非制度化的司法纠错力量。

但徐辉案既没有真凶,也没有死者复生,它的改判无罪主要还在检察机关主动履职。起先是最高检申诉厅的检察官从申诉材料中发现此案的多个疑点,然后经过最高检和广东省检察院共同努力得以把案子纠正过来。相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于疑案的不放过,以及对于疑罪从无的不懈坚持,值得称道。

在宪法定位上,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或检察建议等合法方式,对疑似错案进行法律监督是其职责。毫无疑问,这种制度化的监督机制,有着极大的进步空间。

我们都希望天下无冤。但在中国走向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冤假错案还是个无从回避的社会现实。司法制度能做的就是密织法网,一方面以严格的法律程序去防范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要尽可能及时发现、有错必纠。纠错或促成纠错并不仅是当事人家属或其律师的责任,以客观、公允为追求的检察机关同样负有纠错的义务。这是中国司法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检察监督需要强化的一大重点。成功指控一起犯罪,和通过监督成功纠正一起错案,都是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

我们注意到去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最高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全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仍要看到,“徐辉案”的从死缓到无罪之路,是包括最高检和广东省检在内的几家检察机关费时8年的努力,才有的最终成果。不难想见,在一起错案得到纠正的背后,有多少力量在暗中较量、反复博弈。我们肯定个案的进步,也期望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为检察监督提供更多助力。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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