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贪腐窝案开审 八被告涉嫌四宗罪

时间:2014-10-22 15:50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樊丽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贪腐窝案昨开庭
  
  八名被告人涉嫌四宗罪
  
  大西北网10月22日讯
昨日,备受关注的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贪腐窝案在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原局长张维功、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有胜等八人被控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四宗罪,该案未当庭宣判。西部商报记者从起诉书中发现,贪污、受贿的八成款项被用于餐费开支。
  
  指控:贪污犯罪
  
  多种手段敛财涉案款项多用于餐费支出

  
  现年59岁的张维功,曾于2008年至2010年8月任榆中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于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任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底至2009年,张维功在得知榆中县饮食服务公司停业后尚剩余10万元餐饮定额发票,遂让留守处理善后工作的榆中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岳玉庆将10万元餐饮定额发票交给他,后又安排岳玉庆将原榆中县饮食服务公司兴隆路的1.47万元租房租金交给榆中县经贸委会计入小金库,以上款项被张维功用于餐费、油费的开支。
  
  2011年9月,张维功与原小康营乡玉泉石灰厂法定代表人丁德全商议后,由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名义将榆中县水泥厂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中的11万元拨给丁德全,按照与张维功的商议,丁德全将其中的5万元分两次返还给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入小金库,被张维功用于餐费等开支,剩余6万元丁德全非法占为已有。
  
  2013年1月,张维功与兰州鑫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崇林商议,以关闭企业补助资金的名义,将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单位账户内的榆中县水泥厂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中的46万元拨付给甘肃鑫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与张维功的商议,郭崇林将其中24万元返还给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入小金库,被张维功用于餐费等开支,剩余22万元郭崇林非法占为己有。
  
  西部商报记者发现,在起诉书指控的12项贪污犯罪中,有10项的涉案款项涉及餐费支出。
  
  指控:滥用职权犯罪
  
  违规申报致使800余万奖励资金损失

  
  经查,在2010年、2011年,张维功在担任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期间,在该局组织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工作中,明知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造纸厂早已关闭,工商营业执照早已注销,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申报条件;榆中县玉泉石灰厂于2008年被榆中县政府强令关闭,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申报条件。其违规将两厂分别列入榆中县2010年度、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范围,致使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造纸厂获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17万元;榆中县玉泉石灰厂获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44万元。
  
  2011年下半年,张维功在担任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期间,在该局组织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工作中,将并不符合申报奖励资金要求、不能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且已违规申报过关闭小企业中央补助资金的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造纸厂列入榆中县2012年奖励资金范围,致使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造纸厂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713万元。
  
  指控:单位受贿犯罪
  
  利用职权进行索贿和受贿

  
  经查,2008年8月19日,张维功在为榆中鸿鑫硅铁厂奖励资金办理拨付手续时,其向该厂索要8万元现金,并安排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会计陈百兰以考察费名义收取并保管,入小金库后该款被张维功用于餐费等开支。2010年至2011年,张维功在办理多家电器公司家电下乡网点改造升级补助资金拨付手续时,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索要赞助3.6万元,由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出纳岳景霞收取并保管,入小金库后该款被张维功用于餐费等开支。2011年,张维功在办理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市场建设资金15万元的拨付手续时,向北关村索要8万元,后由岳景霞收取并保2012年1月,张维功在办理兰州榆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时,索要1万元现金,后由陈百兰收取并保管,入小金库后该款被张维功用于餐费等开支。
  
  从起诉书来看,指控单位受贿犯罪共有20余项,而起诉书反映,索贿所得的款项,基本被用于餐费开支。
  
  庭审:

  八名被告人涉嫌四宗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以单位名义向他人索要财物作为账外资金,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单位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维功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实施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百兰、岳景霞作为该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应以单位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维功、郭崇林、宋作育、丁德全、岳玉庆经相互商议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故5人的行为均应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维功在任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期间,与他人相互勾结,将不符合国家补助奖励的企业违规申报,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形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张维功曾于2013年10月12日因滥用职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单位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单位名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单位行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有胜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实施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应以单位行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张维功仅承认部分犯罪事实,而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原会计陈百兰、原出纳岳景霞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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