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类型多了”,更须时刻谨守刑法谦抑

时间:2014-11-03 10:24来源:大西北网——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点击: 载入中...
  10月底开启的现行《刑法》第九次大修,各界讨论已有不少展开。据《南方周末》总结,此次修正案的内容特点,可以归纳为两个特点,即“死刑罪名少了,犯罪类型多了”。本次刑法修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多项犯罪拟废除死刑,这是2011年13个非暴力罪名废除死刑之后又一次成批量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努力,而且出现了“非致命的、发案率比较少的暴力犯罪”取消死刑的情况。
  
  刑法修改朝着“只能对最严重的犯罪判处死刑”进步,刑法适用同样须谨守和谨记,刑法本身作为“最严厉处罚手段”的这一角色定位。
  
  本轮刑法修改,一方面是“死刑罪名少了”,另一方面则是“犯罪类型多了”,据南周报道梳理,在新增的犯罪类型中,有十余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畴。扰乱公共秩序罪(主要扩展到信息网络领域)和妨害司法罪的范围都有扩大,有些增加的犯罪类型,则是为了衔接劳教制度的废除。围绕这一方面,执法部门与法学界有不少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对相关互联网立法,认为“苛以过高的责任,恐怕会抑制行业活力,有违社会整体利益”。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部分)对于律师,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行业内的管理手段来解决,运用刑法当慎重”、“对于原来劳教处理的一些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要经过慎重筛选,不能作为主要渠道”。事实上劳教制度废止之后的法律衔接,不独是刑法的使命,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对社会成员不同类型行为的法律评价,尤其需要引入法定程序、处罚程度以及社会成本等多种维度。
  
  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各方研讨,尤其在适用刑法与否的判断上,须要特别注意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坚持。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其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其基本立场在于,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尽可能不使用刑罚手段。法律的制定者,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制定者从一开始就知道且时刻谨记,刑法是现有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非不得已(即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违法行为时)则尽可能控制使用。这不仅体现了刑法的最严厉与惩罚的最终性,而且也符合法律体系由轻到重、循序渐进的结构特点。
  
  关于刑法谦抑性的讨论,从法学学理到立法实践,并不乏相关的例证,以此次刑法修正案讨论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多项立法(主要是入刑)动议所进行的讨论,都有贯彻、实践刑法谦抑性的表现,有人大代表建议“开车玩手机入刑”、代考入刑,执法机关亦因执法便利、权力扩张等考量附议入刑主张,但同时也不乏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相关入刑建议“重不重”的疑问———究竟是适用行政处罚,还是以入刑来解决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近些年来,法律万能(尤其是刑法万能)主义的想法较为契合忧心于社会治理难题的相关人士,呼吁立法、甚至入刑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终极思路。
  
  事实上,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从来都以守护社会的底线为己任,更何况刑法这样的最严厉法律手段,不是、也不可能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唯一路径。在解释和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法律手段(尤其是刑法手段)的运用,需要严格谨守渐进与层次,在人大立法讨论过程中,越来越多出现关于“重不重”的疑虑与提问,不仅可贵,而且值得坚守,这同时也是立法理性与刑罚审慎的必须———为社会守好底线,护持法治根本,需要事无巨细,因为兹事体大。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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