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住院自负费用超过五千元者均可纳入保险范围

时间:2014-12-13 09:35来源:大西北网-甘肃日报 作者:宜秀萍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2月13日传媒 记者在省政府召开的有关视频会上获悉,本月底之前,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凡是本年度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患者,均可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报销额度分段按比例递增,上不封顶。


  为了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水平,2013年,我省在庆阳、定西、金昌试点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建立了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机制,为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提供了有益经验。前不久,省政府制定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今年年底前全面推行这一惠民制度。


  《方案》规定,城乡参保参合居民按人均年30元标准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从现有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中直接划转,不再额外向个人收取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对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以超过5000元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万元-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属于民政救助对象或者累计住院自负费用仍然较高的,还可以继续申请民政部门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同时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院,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参保(合)患者出院时按照大病保险规定即时结算。患者需省外异地就医的,按照基本医疗转诊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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