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敲响 主审法官制“第一槌”

时间:2015-03-03 10:11来源:新华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3月2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这是第一巡回法庭自1月28日在深圳挂牌成立后开审的首个案件。巡回法庭将首次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这意味着首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将敲响这一制度的“第一槌”,揭开2015年司法改革的大幕。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主要审理跨区域重大的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首个案件是江西和广西两企业的合同纠纷,正是一起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经过送达判决书、提起上诉以及案件移交等程序,该案二审赶上了第一巡回法庭成立后受理案件的时间,又恰好属于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因此,该案就此“幸运”地“拔得头筹”。对当事人而言,巡回法庭便民、利民的意义显而易见。这意味着,第一巡回法庭辖下三省区的当事人需要向最高法反映诉求的,不必远道奔赴北京,而可以向巡回法庭提出诉求,就近诉讼。近日第一巡回法庭第二个案件也将在东莞市开庭,进一步发挥巡回法庭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的特点。随着更多巡回法庭的正式成立与受理案件,就近诉讼所体现出的便民意义更加突出。

    巡回法庭所承担司法改革任务远不止于此。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曾经表示,巡回法庭是法院改革的产物,也是改革的试验田。在法律框架内,法院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基本都在巡回法庭率先落实。即是说,巡回法庭目前所采用的改革机制,在实践成熟之后很可能成为固定的司法制度。也正因此,巡回法庭第一案所敲下的“第一槌”才如此引人注目。

    第一巡回法庭按照司法改革要求实行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我国法院目前采取固定合议庭讨论的审理方式,判决由集体商讨后作出,主审法官之上仍有裁判机构,风险共担,责任也难以界定。而“主审法官制”则是以主审法官为办案核心的审判团队运行机制,主审法官直接签发法律文书,一锤定音,对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终身负责。这种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在增大法官裁判权力的同时无疑也增加了法官的司法责任。第一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就表示,以前会有一种有人把关、有人做主、有领导定夺的心态,但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之后,必须下定决心,在每个案件上都必须更尽心尽力,更体现法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可以说,巡回法庭所启动的司法改革在法院历史上前所未有,全新的机制,一切都需要探索。对于司法者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审判者裁判,裁判者承担责任,才能使权和责有机统一。也只有权和责统一起来,权力的行使者也就是审判者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服从法治原则,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无疑,它触及传统的审判理论、审判制度、审判心理、审判方法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也只有深化改革,大刀阔斧,才能真正达到“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程序开放透明,裁判文书法理交融令人信服”的效果。“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这也意味着,最高法巡回法庭对于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司法实践只是第一步,这一制度必将在更大范围破土而出。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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