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时限有规定

时间:2015-05-26 16:4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在“最低生活保障”一章中,明确了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 意见之日起十日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 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 活。


  《条例(草案)》在“临时救助”一章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 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 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有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家庭;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 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 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 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实施救助。


  另外,《条例(草案)》专门提出,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 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 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条例(草案)》在“社会力量参与”一章中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 、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 传,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 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人员等方式,向社会量购 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 、考核、退出机制。


  同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 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参与社会救助的情况反馈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宝兰高铁7个车站开通办理电子客票
  • 我省半年办理车驾管便民业务近17万笔
  • 电子客票将在中川城际铁路等四条线试点推行 旅客可凭本人身份
  • 省纪委监委通报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 练车不走规定路线驾校教练被罚200元
  • 兰州可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了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