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独生子女养老压力出新规

时间:2017-06-30 07:37来源:大西北网-人民网 作者:曾璇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日前,四川省发布《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提出“独生子女照料假”,第三十条拟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虽然“全面两孩”时代已经来临,但是在我国,独生子女及独生子女家庭仍然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有关我国到底有多少独生子女家庭,一直存在数据难以十分准确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独生子女状态的动态性。也就是说,一个人是不是独生子女,这种状态是在不断变化的,如果其父母再次生育,那么独生子女身份就会失去。
  
  不过,根据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人口预测专家王广州曾经运用人口抽查数据和计算机仿真模型估计,在2010年全国独生子女的总量在1.45亿,按照这个数字,若仅以3人的家庭规模来计算,生活在独生子女家庭的人口就有将近4.5亿。
  
  除了人口的客观因素,随着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加快、交通环境更为便利、人们活动半径加大,子女到异地异国进行学习工作的情况比比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父母养老、照护的问题,在父母生病时,独生子女往往有些分身乏术,还需要兼顾工作和自己的家庭。
  
  为了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很多地方纷纷出台贴心政策。
  
  除了四川,福建省也曾出台过相关规定:《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今年1月22日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省今年5月22日也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出了说明。修订草案增加了独生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今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也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完善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今年6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征求《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就《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0日,其中也指出了:“凡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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