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铁路用地

时间:2018-06-19 10:4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日报 作者:赵万山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铁路用地,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不得在铁路桥下搭建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堆放物品等。
 
  《规定》指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堆放、悬挂的物品等,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防止危及铁路安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不能立即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处理。
 
  《规定》明确,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
 
  《规定》指出,在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规定》指出,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的监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违法通行,依法处置损坏桥梁设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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