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关法院公审甘肃首起涉医伤害案

时间:2014-06-03 09:28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佚名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城关区法院公审我省首起涉医伤害案
  
  两患者家属纠集20余人殴打医院保安受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大西北网6月3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近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一起涉医伤害案件嫌疑人王某和许某提起公诉,城关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这是4月24日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我省公开审理的首起涉医违法案件。
  
  2013年8月,嫌疑人家属因“高血压3级、心源性休克、心律失常、肺部感染”住进兰州某三甲医院监护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此后,嫌疑人王某和许某不同意院方将尸体从监护室转入太平间,在停尸病房2个多小时后,医院组织人员准备将尸体移放太平间。
  
  就在移送尸体的过程中,患者家属纠集20余人恣意取闹,当中许某、王某将维持秩序的两名保卫处工作人员殴打20分钟,致二人伤重住院。事后,其中一人左侧鼻骨骨折,左眼睑裂伤,属轻伤;另一人左侧睾丸外伤,阴囊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3年9月12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一名伤员伤情为轻伤。此后,渭源路派出所依据法定程序调查此案。今年3月3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许某和王某提起公诉。5月23日上午9时,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庭审现场,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审理,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记者调查
  
  暴力袭医事件时有发生

  
  这起事件当时在甘肃医疗界掀起了不大不小的波澜,事发10个月后许多医务人员仍对此事记忆犹新。在他们看来,这个事件不可理喻,殴打过程令人发指。
  
  一家三甲医院的周医生告诉记者,遗体移送出于维持病房正常医疗秩序的考虑,完全合理、合情、合法。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事实上,在这所医院医务人员遭遇暴力,并非第一次。之前,该院医务科一名工作人员曾负责一名老人与医院的纠纷协调工作。岂料,一天这名老人来到医务科找到这名工作人员,二话不说抡起了巴掌,随后,经同事们奋力劝架才拉开了老人……
  
  医护人员被患者家属殴打现象在兰州市的其他医院也时有发生。
  
  5月22日晚,兰大一院小儿内科护士小宋被轮番撕扯殴打长达20分钟。起因是当看到自己的孩子已经被扎了两针还是找不到血管后,家长抱着哭泣的孩子,先是对护士破口大骂,继而开始殴打。
  
  5月28日,甘肃省中医院创伤骨一科一名男医生检查完一名怀疑骶尾骨骨折的女患者后,女患者的丈夫认为医生性骚扰了妻子,冲进就诊室,用铁板凳将医生打得头破血流。
  
  医务人员呼吁依法维权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员表示,近段时期我省相继发生患者及家属因不能正确理性对待诊治结果而暴力伤医、打砸医院、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医患矛盾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
  
  造成医患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哪种原因,出现了医疗纠纷,都不应该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进行解决。暴力伤医、甚至杀医,打砸医院,聚众滋事等恶性事件,既破坏正常医疗秩序,也侵害医患双方利益,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在不久前,为了严惩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意见》严惩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旨在通过法律的途径,加大对伤医人员处罚的力度,来遏止一些想要伤医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让他们知难而退,从而减少伤医事件的发生。
  
  然而,《意见》的出台能否足以为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撑起保护伞?法规之外是否还有更重要的环节需要解决?对此,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白海博士有着这样的理解:医患之间不能得到有效沟通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一环。患者到了医院,都想知道自己是得了什么病,医生准备怎么治疗,作为医生大都能理解患者的心情。但是病人有时想法简单,与他们沟通有相当大的困难。
  
  而更多医务工作者表示,如今,医患关系已被涂上了一层“互不信任”的底色。在这样的矛盾多发期,改革现有医疗体制,让医疗服务真正惠及百姓,是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治本之策。
  
  法律专家支招医疗纠纷应对
  
  法律专家认为,当出现医疗纠纷时,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按《意见》规定的处理医疗纠纷的三道程序解决问题。第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并要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程序、联系方式。做好这一点,对于减少和防范涉医违法犯罪十分重要。第二,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了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意见》规定,应当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原文链接:http://lzcb.gansudaily.com.cn/system/2014/06/03/015035927.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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