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19次盗窃店铺14万元男子被判刑4年半

时间:2015-01-28 09:0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月28日讯 生于1995年的通渭县男子姜某某在一家面馆成功盗窃后,便以此为生,大肆在店铺内盗窃。1月20日,通渭县法院以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3年3月,通渭县男子姜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蒲某某经营的剪刀面店内盗得现金800元后便开始了大肆盗窃作案,直至2014年3月20日,姜某某在通渭县平襄镇店子村姚某某处盗得现金50元,被警方现场抓获。法院查明,在一年时间内,姜某某盗窃现金26769元,而盗窃物品大到金条、电脑、手机等,小到剃须刀、充电器。其中仅在2014年1月28日,姜某某在通渭县城洗劫了一家金店,盗得铂金手链3条、铂金戒指3枚、铂金项链3条、玉镯3个等大量金银器。案发后经通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姜某某一年内作案19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14445元,盗窃总价值为141214元。部分被盗物品追回后已返还失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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