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审判严惩恶意欠薪者 将移交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时间:2015-01-29 09:53来源:大西北网-甘肃日报 作者:记者朱宇鲲 点击: 载入中...


农民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永登劳动监察大队供图
  
  近期,在我省一些地区、一些行业,恶意欠薪的现象依然频频发生。
  
  对此,我省八部门联合开展的为期三个月的农民工“清欠”行动,最大程度地整合执法资源,从协调处理到司法介入,加大了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单位、个人责令限期整改;一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被及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有关人士提出,只有通过建立“法治之盾”,才能有效震慑、预防恶意欠薪问题。
  
  移交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1月21日,在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办公室,有许多前来投诉、讨薪的农民工。
  
  “这其中有一个民工队是投诉欠薪的,我们已受理。另外一个民工队是属于转包工程讨要工程款的,这是法院受理范围的事。”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刘恩军大队长介绍,根据国家《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的要求,近期,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经向当地公安部门移交了3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1月22日,永登县公安局受理了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交的其中一起案件:2014年11月11日,张才宝等33名农民工在永登县中堡鑫兴砖厂务工期间,砖厂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70多万元。
  
  这些农民工最初投诉到大队后,监察人员及时联系到砖厂负责人刘仁先,刘仁先称自己拖欠张才宝等33人74.46万元工资的情况属实,主要原因是由于砖厂的销售情况不佳,目前已经销售的砖,钱还没有要回来。经协调,刘仁先先后筹措了27万余元,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尚欠47万余元未予支付。
  
  由于这起案件涉及拖欠工资人数较多,数额较大,且刘仁先有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处长向东介绍,为了从源头上治理欠薪行为,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省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建设单位和企业失信警示处罚制度、引入司法程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治理恶意欠薪、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司法审判严惩恶意欠薪者
  
  “建筑行业拖欠工资频频发生,成了我们执法的重点领域。”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贾红军说,我们对近几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受理情况进行了分析后发现,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大幅上升,占案件总数的70%左右。
  
  同时,工程层层转包是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部分转包的责任人不具备法定代表资格;在转包过程中责权不明细,导致农民工的工资“一包”不下拨,“二包”无力支付等。这种案件比较复杂,只有通过司法介入,才能解决难题。
  
  比如,2014年11月13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何正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初,秦安县兴丰乡民工张孝平等17人到民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他们于2013年5月在张掖市华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民乐县热源厂扩建工程和民乐县中医院综合楼工程中,做了一些钢筋工程。工程结束后,何正昌拖欠他们工资98438元的问题。
  
  经民乐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民乐县热源厂扩建工程和民乐县中医院综合楼工程由张掖市华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项目负责人是岳谷秀。岳谷秀又将钢筋的制作与安装承包给了何正昌,何正昌找来张孝平等17名民工进入工地施工。工程结束后,2013年12月11日、18日,张掖市华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正昌进行了结算,该公司按规定预留3万元作为维修费用,其余款项全部支付给了何正昌用于发放民工工资。然而,何正昌领到款项后,没有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而是携款不知去向,电话也联系不上。
  
  何正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民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该案。2014年4月1日,何正昌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案发后,何正昌家属向投诉人张孝平偿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张保民副处长介绍,这只是全省劳动监察部门向司法部门移交的其中一起典型案件。在这次清欠行动中,劳动监察部门主动加强了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复杂疑难案件的会商,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发现有证据表明欠薪逃匿,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了欠薪逃匿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对恶意欠薪企业限制市场准入
  
  在采访中,不少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人员普遍反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措施,执法力度还是很不够。”
  
  2014年8月20日,四川籍农民工梁军等人到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登县亚太玫瑰园项目部,拖欠他们的工资共计195405元。
  
  经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承建永登亚太玫瑰园项目2号楼工程后,存在非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诸多问题。
  
  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案件受理后的3个多月中,多次通知该工程项目经理席永铎就拖欠梁军等人工资情况,到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处理,但席永铎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其间,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拖欠梁军等人的工资,但该公司却一直置之不理。
  
  对此,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刘恩军解析,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虽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死拖硬赖不付工资、不缴保险费、转移隐匿财产等逃匿处罚行为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劳动保障诚信数据库。”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贾红军说,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诚信单位评价资格。对恶意欠薪企业,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有关人士呼吁,如何破解或杜绝恶意欠薪问题,只有建立“法治之盾”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欠薪的发生。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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