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便利伙同他人运输毒品 铁路职工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时间:2015-02-03 08:4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2月3日讯 兰州客运段的一名职工利用工作便利,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昨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了这起运输毒品案的一审判决。
  
  3名同案犯中,最年轻的邹胜彦别名阿乐,1984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2013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22日刑满释放。1974年出生的赵强就是铁路职工,除此之外,还有与赵强同龄的河南省信阳市人蒋成军。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邹胜彦将装有6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MERCURY牌路由器包装盒送至深圳蒋成军家中,交给蒋成军妻子的妹妹。2013年12月31日早,蒋成军的妻子将装有路由器包装盒的纸箱送上深圳西至兰州的K134次列车带回兰州。
  
  2014年1月2日,兰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侦查员在兰州车站进行查缉时,发现兰州客运段职工赵强有毒品犯罪的重大嫌疑,同时对其进行监控。当日7时30分许,深圳西至兰州的K131次列车到达兰州车站后,被告人赵强从该次列车上接下了装有毒品的纸箱。随后,侦查员对赵强进行了控制,并将在兰州车站西出站口处等候接货的同案人蒋成军抓获。根据蒋成军供述,兰州铁路公安处侦查员在广东深圳将被告人邹胜彦抓获。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胜彦、赵强、蒋成军共同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1克,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邹胜彦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赵强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蒋成军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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