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出台

时间:2015-06-24 07:0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朱浩源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出台


  同一病种二次病鉴须间隔1年


  大西北网6月24日讯 为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行为,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近日我省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办法》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职工就同一病种申请第二次病鉴的时间必须间隔1年以上。


  《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病残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简称病鉴)。病鉴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其病、伤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终结时,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作出判断的一种综合评定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向企业提出病鉴申请,企业对职工申请进行初审后,在本单位合适位置将申请者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病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安排病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鉴定结论及时通知企业,同时抄送退休审批机构。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职工就同一病种申请第二次病鉴的时间必须间隔1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被鉴定人及近亲属不得对各种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病鉴资格或撤销鉴定结论。


  《办法》还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被鉴定人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的经治医生;与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企业带队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病鉴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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