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9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支持民资参与养老服务业

时间:2015-08-06 17:3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王占东 魏煦然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经济新常态催生产业新业态。面对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有专家指出,养老、健康、旅游、文化产业将成为引领未来的新业态。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民政厅获悉,为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计委、甘肃银监局已经制定出台《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提出了一系列政策。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首先,甘肃省将广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老年人服务需求与各类服务主体的有效对接。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实时定位、远程监护、健康检测、治疗等智慧养老产品,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等多项需求。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资格认定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其次,加快推进社区养老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空巢、独居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膳食供应等服务。鼓励和动员企业、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捐建帮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可依个人、企业或爱心组织名称进行冠名。支持社会资本利用居民住宅举办个性化、小型化的社区托老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营


  探索多元投资途径。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重点支持市州和养老服务需求旺盛的县市区,建设一批以民间资本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推进兰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民间资本参与的渠道和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发挥甘肃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优势,加强与省外养老机构和相关组织联建联营、合作经营、交流互动,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


  整合利用多方资源。支持社会力量整合、盘活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机构,中央和地方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通过整合、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转型为养老机构。


  创新管理运营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和重组。政府投资兴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保证其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鼓励通过公开招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构。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金融服务等特色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的专业化服务。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利用中药材、中医针灸等陇药陇医开发老年护理、康复、保健等产品和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特点的商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要。


  支持民间资本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的建设。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丝绸之路”旅游等老年旅游市场,结合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拓展老年文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等地缘优势,开发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新业态。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夏季养老套餐服务和特色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


  实施品牌战略,支持民间资本举办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企业,鼓励实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走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品牌。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建立自律机制和行业组织,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企业规模,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区域广、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企业集团或产业集群。


  鼓励和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建设,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入院老人护理等级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创新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利用促进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等各类财政资金,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办公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具体标准按省财政厅、民政厅《甘肃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对为特困、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护理照料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年人等政府供养对象,所需供养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原享受的供养经费及服务补贴可转入机构。支持58个贫困县、革命老区、藏区将城乡“三无”老年人供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逐步提高护理型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经营风险。


  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比例。省级留成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6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要有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


  完善投融资扶持政策


  改进政府投资方式。通过中央和省上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群众需求大、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紧抓国家将我省列为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8个试点省份之一的契机,充分发挥养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建设,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服务引导工作,促进社会资本愿意进、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建设补助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落实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支持国开行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资金引领作用,共同建立广泛的项目入口机制,为养老服务提供期限长、成本低的政策性资金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担保。


  明晰养老机构产权。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有限产权,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养老服务机构存续期间,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以及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产权转让时,出让方可与受让方协商收回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增值部分原则上以现金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


  对于举办者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营利性养老机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额)的财产所有权。


  确保投资者权益。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结余,经养老机构决策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但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经养老机构或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和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减免养老服务相关费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鼓励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


  完善养老机构定价机制。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合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养老机构特需服务收费标准,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


  加大养老服务土地供应


  9部门提出,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全省将加大养老服务土地供应。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由民间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各地要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协同推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同时,强化人才支撑作用,建立养老服务专业教育体系,拓宽从业人员引进渠道,提高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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