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意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募捐三月后须公开账目

时间:2015-09-04 08:49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9月4日讯,9月2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募捐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必须全面公开款物使用情况。


  鼓励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实施意见》提出,促进慈善事业要坚持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坚持平等自愿等五个原则,争取到2020年,全省慈善组织网络广泛覆盖,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公开透明,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鼓励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慈善信托、慈善电子商务等新型捐赠方式;发挥志愿服务在慈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全省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活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


  鼓励兴办各类慈善组织,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设施等社会服务机构。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慈善组织要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时,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募捐结束后3个月内须全面公开账目


  完善和落实激励扶持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优惠。


  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等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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