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女儿与叔姑争夺安置房 法院判决:改姓女儿是继承人

时间:2015-09-16 08:36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父亲去世 女儿与叔姑争夺安置房


  法院一审判决:其改姓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大西北网9月16日讯  未尽扶养义务就按继承顺序捡了一套拆迁安置房,“第二”梯队的人不干了。9月15日,记者获悉,目前该起继承纠纷案经城关区法院一审宣判后,败诉的“第二”梯队,即宋家3个兄弟姐妹已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1992年2月,宋先生与赵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儿小文由赵女士抚养,并将姓氏由“宋”改为“赵”。2013年1月,宋先生去世。至此,小文母女与宋家似乎变得毫无瓜葛,但是宋先生生前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又将两家人联系到了一起。在由谁来继承这套房的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宋家3个兄弟姐妹认为,小文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其未尽过扶养责任,因此其丧失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而相反,他们3人对身有残疾的宋先生都尽到了照顾的义务,并帮助其办理了丧事,对涉案房屋应该享有继承权。对此,小文认为,父亲去世前,她一直是在校的学生,没有照顾父亲的条件和能力,但是两人经常通电话、见面,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给予了父亲关心和照顾。至于宋家3个兄弟姐妹有没有在经济上给予父亲帮助,他们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双方争执不下后,宋家3个兄弟姐妹将小文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看,赵女士已经与宋先生离婚,宋先生父母也已经去世,符合条件的就只有小文一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人不继承。同时,法院支持了小文对其不具备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和条件的辩解。据此,法院驳回了宋家3个兄弟姐妹的诉请。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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