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下发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

时间:2015-12-22 06:5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兰州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政府性债务由政府直接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组成。《办法》指出,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和监管,辖区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辖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履行职责。 依照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第八条  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此外,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兰州市本级及辖区政府需要发行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举借。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省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 通过省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财政部测算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举债限额。市本级及辖区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可举借额度由省财政厅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和融资需求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记者了解到,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用途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重点工程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城市公共交通、扶贫等公益事业;由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政府性债务季度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明晰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的情况;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年度终了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项目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基本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组织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审计和专项检查力度。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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