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络红包暗藏的诸多陷阱你会保护自己的腰包不受侵害吗

时间:2016-03-14 08:02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网络陷阱多 小心红包背后的“黑手”


  大西北网3月14日讯    从朋友圈的娱乐发展到活动方积攒人气的工具,网络红包俨然成为“不抢白不抢”的福利,于是,动动手指就可能有人民币进账的诱惑,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那么,面对网络红包暗藏的诸多陷阱,你会保护自己的腰包不受侵害吗?今天,兰州晨报特别邀请相关律师进行解答。


  案例一:变相赌博被拉进红包群两小时输1.5万元


  李先生起初以为“抢红包群”只是玩简单的拼手气游戏,谁知被朋友拉进去后,才知“抢”只是由头,按规则接龙“发红包”才是重点。半小时,只输不赢的他就接连损失5000元,于是为了挽回局面,又让朋友拉进另一个“红包群”。没想到,在这个类似于“玩牌九”的“红包游戏”群里,一个多小时李先生输掉1万多元。


  案例二:“福利”变木马病毒 信息被盗卡内万元被刷走


  周女士收到“好朋友”发来的红包链接,点击进去抢到了500元代金券。但是,系统提示先输入身份证号、手机号、微信账户信息,再扫描二维码即可领取。周女士有些犹豫,但想到是“朋友”所发,还是放心地照做了,但不到5分钟周女士的银行卡里就少了1万元。后经警方检测,发现周女士扫描的二维码里藏有木马程序。


  案例三:微信轻信他人 轻易向“董事长”转账449万元


  2015年5月,福建某公司财务陈女士收到公司 “董事长”添加微信好友的请求。因为头像显示是董事长何某,陈毫不犹豫地添加该人为好友。之后,“董事长”通过微信告知陈女士,他正要参加一新的招标项目,需要缴纳49万元保证金,并发了一个银行账号要求陈女士转账。不久,陈女士向“董事长”的账户上转账49万元。当天“董事长”又以其他借口向陈女士要了400万元。陈女士后来打电话向老板核实情况,才发现被骗。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李辉 嘉 宾: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竹青


  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峰治


  1.微信群涉赌是否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峰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将虚拟空间涉赌清晰地关进“开设赌场罪”的笼子,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虚拟空间涉赌挂了专号: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凡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而且,如果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就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庄家在开奖过程中,运用技术手段控制开奖结果,那还将涉嫌构成诈骗罪。


  2.如何防止被“钓鱼”?


  林竹青:所谓的钓鱼即是诈骗。“网络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其功能才能真正实现,而一旦绑定,“网络红包”就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它不再是简单的社交游戏。有些以“发红包”为掩护的木马病毒,看中的也恰恰是这些敏感信息。它设计的页面跟网络钱包十分相像,先让你在微信上关注他的公众账号并提醒:“恭喜你!你已经成功领取红包,请点击关注公众账号”,关注成功后会发送给你一个红包,让你点击领取。若你真的点击了,会出现一个“恭喜你成功领取红包××元”的提示消息。不知情的网民会以为这是商家搞的促销活动,或是有亲朋发红包转款,而暗自窃喜,进而将这个链接发给更多的微信好友,更多不知情的人因此上当受骗。据介绍,网民点击关注这类公众微信账号时,手机里的支付宝、微信钱包、网银等账号及密码等信息将被泄露。据相关报告称,“目前越来越多的网络黑产分子开始借助社交关系链来进行假冒欺诈”。一些骗子在购买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和通讯录后,会盗用用户的头像和名字,假冒成本人在其社交圈内行骗。


  如果遇到有陌生人发送“红包”千万别点击,若不慎点击,应第一时间关闭手机网络,然后立刻修改你的网银、支付宝等密码,最后通过正规途径彻底删除这种木马病毒。用户应当注意将各类证件、银行卡与手机分开保管,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此外,如果被陌生人拉进赌博群,请务必不要参与其中,先确认该群是否真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建,并截取群里涉及赌博的聊天内容作为证据,然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如实向办案民警反馈情况;退出该群,或可向相关网站举报该涉赌微信群。


  3.因过失造成网民损失,经营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林竹青:根据财付通公司《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如果第三人冒用或盗用上述财付通账号及其密码,用户应当立即通知财付通客户服务部门,财付通公司在接到通知前,对第三人使用微信支付服务已发生的效力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财付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用户需要自行承担丢失带来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红包”作为一款互联网支付产品,经营者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如果因为技术漏洞泄露用户信息,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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