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

时间:2016-06-12 09:52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日报 作者:赵万山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


  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率要达到82%以上


  大西北网6月12日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从2016年12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得在兰州市辖区内销售和注册。兰州市在2016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力争2016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6亿立方米以上


  《方案》指出,到2016年年底,煤炭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60%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9%以上。加大中石油西气东输三、四线河西段、陇东、陇中等区域天然气支线工程建设力度,积极争取民用天然气供气指标,力争2016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6亿立方米以上。依托国家干线输气管道,加快省级干线、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


  兰州四个主城区燃煤总量控制在620万吨以下


  《方案》明确,兰州市作为全国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要落实煤炭减量和替代供应各项措施,2016年四个主城区燃煤总量要控制在620万吨以下,其他市州可根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全省加快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化解,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计划关闭退出小煤矿48处,淘汰落后煤炭产能397万吨,全省煤炭产业集中度不断得到提高。


  年底前兰州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方案》明确,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兰州市辖区内销售和注册。2017年12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甘肃省境内销售和注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迁入。兰州市在2016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其他市州辖区在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冬季采暖期要实施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


  《方案》指出,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参照兰州市大气污染“冬防”管控经验做法,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各市州位于城区及周边的火电、钢铁、焦化、水泥、锅炉等重点行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冬季采暖期要实施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尽可能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做好冬季采暖期、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率达到82%以上


  《方案》制定的目标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达到8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率达到82%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兰州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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