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印发食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细则

时间:2017-01-09 17:2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健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的《甘肃省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印发。


  依据细则: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案件协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省食品药品稽查机构查办的符合移交的案件,除涉及跨省、跨区域、货值数额10万元以上、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重大、复杂的案件外,应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食药监机构移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食药监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同级移送。


  各级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时,对已查清流向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查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人员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嫌疑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书面商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案件或者由国家部委或省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也应酌情书面商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时将涉案线索一并移送。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况时,可直接电话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及时出警,积极配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对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跨区域、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实行联合督办,彻查涉案物品来源、销售流向、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力争全环节侦破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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