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放宽落户条件限制

时间:2017-03-25 09:31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日报 作者:伊晓明 陶姝君 点击: 载入中...

  兰州放宽落户条件限制


  “办理《居住证》2年以上”不再作为限制条件


  大西北网3月25日讯     3月2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办理户口难和在市区落户难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兰州市公安局严格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以“治转提”专项行动为契机,严格落实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落户条件的规定,放宽我市落户条件限制,深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落户政策包括:城市四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实行统一的落户政策,取消办理《居住证》2年以上条件限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持有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赠予公证书》、《房屋继承公证书》、《公共租赁住房证》,或者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实际居住(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确认)、或在城区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出租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且实际居住已1年以上(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确认)。


  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本人及其居住共同生活的父母(岳父母)、配偶、未婚无业的子女可申请在当地落户,落户需提供以下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和本人名下房屋相关手续或《出租房屋租赁协议(合同)》;2、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互关系证明(在同一《居民户口簿》内不提供);3、申请人原户籍地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乡村居民不提供)。其中,申请人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称或未编订门牌或租赁住房的,一律暂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审批程序与《实施细则》规定一致。


  非婚生育人口办理出生登记户口且随父落户,需提供以下手续:1、个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4、申请人书面的非婚生育说明。其中,申请人所持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事项“父亲栏”为空项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


  城市四区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申请人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已1年以上(含1年),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已1年以上(含1年)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允许落户。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办理落户,需提供以下手续:1、个人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3、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4、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中,申请人有合法稳定住所手续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及未婚无业的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审批程序与《实施细则》规定一致。申请人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称或未编订门牌或租赁住房的,一律暂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持有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公共租赁住房证》,或在城区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出租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且实际居住已1年以上(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确认)。


  严格落实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落户条件的规定。


  取消办理《居住证》2年以上条件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需提供以下手续:


  个人书面申请和本人名下房屋相关手续或《出租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互关系证明(在同一《居民户口簿》内不提供);


  申请人原户籍地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乡村居民不提供)。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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