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拓展销售方式开展便民服务超市便利店可出售乙类非处方药

时间:2020-07-08 11:0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兰州日报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7月7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我市将积极推动药品零售企业拓展销售方式,开展便民服务,同时支持在非药品经营场所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支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这意味着,现有的车站、超市、商场、便利店、住宅小区等场所,都可以出售乙类非处方药了,今后群众买药将更加便捷。
 
  据悉,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机场、火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商业主体在营业场所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开办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应当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同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其中,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在自身实体店设置乙类非处方药自动售药机时,应将该售药机视为实体店的一组柜台,药品的购销存运管理纳入自身实体店的质量管理体系一并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旗下门店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乙类非处方药自动售药机时,按照“一地一证,一点一申报”原则进行,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审核批准后对同一辖区内同一连锁企业设置的乙类非处方药自动售药机只发放一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与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的人员一致,自动售药机的设置名称、地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在该辖区每增加一台自动售药机,经向属地市场监管局申请并核准后,由属地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增加该售药机的名称、地址。企业设置的乙类非处方药自动售药机由连锁总部统一管理,药品的购销存运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同时要针对每一台自动售药机建立专门的购销台账,方便监管部门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陈玮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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