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曝光17起不文明养犬遛犬行为

时间:2020-08-07 13:1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每日甘肃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8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文明办获悉,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部署要求,近期,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不文明养犬整治活动,曝光不文明养犬典型案例及处罚结果。7月份,城关区团结新村派出所、城关区火车站派出所、七里河区敦煌路派出所等先后对17起不文明养犬、不文明遛狗等行为当场处罚警告或罚款,并予以曝光。
 
  1.曾×华48岁,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村×××号。7月16日10时许,在城关区红山根西村八栋楼小区内,因不牵狗绳遛狗影响周围行人正常过往,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训诫并开出“当场处罚决定书”。
 
  2.孙×清68岁,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一村×××号。家中豢养的一只黑色凯因克尔索犬(身高58厘米,体重约40公斤)狗吠声影响周围住户正常休息,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给予警告处罚。
 
  3.包×旭48岁,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东路×××号。7月16日20时许,火车站民警在红山根东路三角花园以东巡逻时,发现包×旭未牵狗绳,放任其私养的犬只在人行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训诫。
 
  4.陈×森38岁,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三村××号。7月17日10时30分许,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现陈×森在城关区红山根三村菜市场遛狗,未按规定牵狗绳,影响交通秩序和他人安全,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陈×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训诫。
 
  5.周×慧48岁,家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路××号。7月22日12时许,周×慧在西站西路××号家中饲养犬只,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6.蒲×峰47岁,家住七里河区七里河××号。7月21日11时许,建兰路派出所民警在兰州中心北门附近巡逻时听到教育局家属院内有犬只在吠叫,民警对蒲×峰进行警告处理,当场训诫。
 
  7.赵×秋78岁,家住城关区定西路×××号。7月24日15时许,赵X秋在定西南路遛狗时,经查该犬只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8.张×州57岁,家住七里河区金福花园××号。7月23日10时30分许,敦煌路派出所在金福花园工作时,接到群众举报:“有犬只在居民住宅楼道内影响居民正常出行”。经走访排查后发现犬只饲养人张×州对其饲养的犬只未进行有效管理,影响居民出行。对犬只饲养人张×州进行当场处罚,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50元的处罚,当场收缴罚款。
 
  9.刘×芝60岁,家住定西南路××号。7月24日16时,刘×芝在定西南路八冶门口遛狗,经查该犬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10.杨×华53岁,7月24日17时20分,杨×华在红星巷速8酒店附近遛狗,经查该犬只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11.冶×琴24岁,家住火车站东路××号。7月24日17时许,冶×琴在定西南路遛狗时,经查该犬只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12.刘×云54岁,7月25日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刘×云在定西南路二支路南口遛狗时不牵绳,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13.王×花56岁,7月25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王×花在八冶南院遛狗时不牵绳,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14.丁×平65岁,7月25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丁×平在天水南路遛狗时不牵绳,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15.张×三64岁,家住城关区火车站东路××号。7月24日15时30分,其在城关区火车站东路东安家园遛狗,经查该犬只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16.党×风56岁,7月25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党×风在红星巷地矿局门口遛狗时不牵绳,放任其在道路上乱跑,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17.马×荣48岁,家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号201。7月22日9时许,在七里河区华阳街健康路小学门口,因遛狗不牵绳,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的处罚。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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