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正式生效。这是中国政府和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生效的引渡条约,条约中首次规定了“死刑不引渡”的条款。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列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死刑不引渡”条款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专家认为这是一种有利的“妥协”,但也有人认为这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
“免死金牌”还是“反贪进步”
“死刑不引渡”之所以被与“外逃贪官”联系起来,是由中国反腐败的实际形势决定的。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潜逃在外的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
据《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在腐败资产的返还方面,返还腐败资产的请求国应当向被请求国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作为返还已被请求国没收的腐败资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所以中国在向其他国家请求返还被转移到该国的腐败资产时经常遭到拒绝。
这个课题组的报告中指出,外逃贪官们也有不同的去向。涉案金额小、级别低的腐败分子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等。而案值大,身份高的“大贪官”则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国家等。现实状况是,已经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主要是我国周边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外逃贪官密集地”的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和中国之间都没有正式的引渡条约。
在实际操作中,一种替代性的做法是,以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达到引渡的目的。但是遣返非法移民毕竟不是一种刑事司法合作的制度。一些国家的移民法规定:如果被驱逐出境者有合理根据担忧自己回国后可能受到刑事追诉,他有权申请避难。赖昌星以及高山都在以这样的理由进行拖延。“理论上他们可以耗到花完所有钱为止。”一位加拿大律师曾表示。而他们所耗费的,正是通过犯罪获得的收入。
正是因此,许多专家认为,虽然“死刑不引渡”让贪官得以“免死”,但能让他们回来受审,就是一种成果。
限制也可能带来进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引渡在中国属于外交行为,主要是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考虑引渡与否的利弊得失。2000年12月《引渡法》颁布,建立起独立的引渡诉讼制度,引渡由“政治考量”变成真正的司法合作。
据一名参与中法引渡条约谈判的官员透露,法国方面一些人士对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机会,考虑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虽然这一主张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也促使更多的人关注刑事法律制度改革。“有时候,别人对你的限制也许能促进你自己的进步。”
另一方面,司法合作中的“壁垒”也会促进中国政府建立全面的防治犯罪机制,而不是简单地依赖“引渡”。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