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诉称,2010年6月,她发现被告美容公司在位于国贸的门诊部,悬挂有其头像的宣传海报,但她从未给予对方相关授权。为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她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支付精神赔偿100万元、公证费2500元并赔礼道歉。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公司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出具致歉函。
昨天,美容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他们使用涉案照片的位置位于门诊大厅的玻璃墙内侧,是为了起到窗帘的遮阳作用,并非是用于广告宣传,不具有营利性目的,故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但范冰冰的代理人指出,美容公司悬挂照片是由内而外,路人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范冰冰的照片,美容公司此举的目的具有营利性,且海报上打出的广告语会导致大众认为范冰冰是否整过形,是否为这家整形机构做代言人,是比较标准的橱窗广告海报。
美容公司还表示,涉案照片不能确定是范冰冰本人,他们是通过付费方式从网站上下载的,下载时没有个人资料,他们只是认为比较符合美女的标准。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