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会上,音乐专家纷纷指出某些利益集团和大专家们抛出“利于传播”“防止唱片公司垄断”等言论,无视音乐行业悲惨现状,肆意指责音乐人误读草案。法律小组对46,48,56,59,60,69,70,72条,表达呼声和强烈修改建议同时,还透露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在草案征集初期,未获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已迫不及待的代表所有音乐人与某大型网站签定了合约,如果《著作权法》最终生效,该网站将只需向音著协交纳一定版权费用便可任意自由的使用音乐人的作品,或提供网络下载等。与会音乐公司和音乐人纷纷表示,若不修改或删除这些强制剥夺著作权,支配权,直接收益权和诉讼权等条款,所有音乐公司,音乐人集体将退出音著协。
刘欢:“我们是不是要活的有一点尊严!?”
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著名音乐人刘欢首先发言,法律的事情不是音乐人擅长的,但是这次的事情切实关系音乐人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关系到中国音乐的出路,现在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谈到新《著作权法》的时候他说:“前几天我在媒体上看见音著协的官员对新《著作权法》第46条等后面几个条款进行‘辩解’的时候说,要首先照顾到大家的‘获酬权’。我认为这个草案修改之前‘获酬权’就存在,从最新的草案上来看,我们通过音著协而‘获酬’的钱想不想要都得要,它是什么钱没有人知道,我们已经丧失了我们自己作品的‘支配权’,如果我们把一个音乐作品的‘获酬权’这样的理解的话,这是让任何一个严肃的著作权人都没有办法接受的,这也是对每一个音乐人尊严的践踏,我们可以引用温总理的一句话‘我们是不是要活的有一点尊严!?’”
刘欢最后说到:“如果草案成立,私有的著作权将被合法公有了,百度等网络侵权将合法化,严重打击音乐产业,今后将没人创作,我的后代只能听欧美和日韩的歌曲;如果草案成立,不只是对唱片行业,而是将会对整个的音乐行业造成灭顶之灾!”
谷建芬:不要让年轻的音乐人对事业失去希望
前全国人大常委、著名词曲作家谷建芬老师用个人情感开场,讲述她对行业的一份用心,并鼓励后辈,不要让年轻的音乐人对事业失去希望。
“对版权这个事,我的心已经死了,在我这个岁数,其实早就已经看透了。我只是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这个问题要解决,虽然不太容易。我做人大代表十多年,我每次提的案都跟版权有关。在一次人大会议上,有个代表说指着我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可见我们国家从上到下对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太可怕,这比不给钱要可怕一百倍。”谷建芬说。
谷建芬最后语重心长的讲,“呼吁音乐人要觉悟起来,要学会‘管理’自己,以免被别人的‘管理’,也希望音乐行业的朋友们一定要觉悟起来:一个没奶喝的孩子你还不哭,那你能有奶喝吗?”
小柯:音乐人再不团结就完蛋了
音乐人小柯称第一次看见草案后一夜没睡:“我从小就学音乐,这么多年开过学校、开过唱片公司,最后都是以赔钱告终,最后逼的我这么一个爱音乐的人得不去经商。音乐人都是用生命在创作,然而今天确有一个白纸黑字的规定堂而皇之的剥夺了你所有的权利,说这一切都是应该的,甚至是活该?”谈到新著作权法时小柯也在现场质疑“操作者是谁,执笔者是谁?幕后是谁?”
小柯最后说:“我很高兴有这样一次机会,让所有音乐人团结起来,再不团结,就完蛋了!”同时,小柯也在现场呼吁媒体仗义直言,“拿出自己的媒体良知做出准确的判断。”相信一定“有理可讲”。
相关解读:
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英文: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会员部、作品资料部、许可证部、法律部、分配与技术部、财务与总务部,共6个职能部门,效力工作人员已逾50人,他们拥有法律、音乐、市场营销、IT等多种不同专业背景,从而支撑起协会专业化、多层面、高水准、高效率、系统化的服务机制。协会收取使用许可费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眼波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都应由协会负责有偿许可。
新《著作权法》草案有争议条款
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47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48条根据本法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