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论权力制约监督:要防止人们追求升官发财

时间:2012-06-19 09:21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毛益民 点击: 载入中...



马克思和恩格斯




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其产生后于法律,是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所以,社会权利的保障是通过法律来实现而不是直接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强制干预。马克思在论出版自由时就强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恩格斯在1875年给奥奥倍倍尔的信中也指出:“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是权利的法治化。


权利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制约监督国家权力,因为如果国家不断集权,公共性逐渐丧失,退化为某一狭隘阶级或集团的利益代表,最终必将背离其维护法律的职责,成为阶级或集团侵吞法律的操控工具。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法治的精髓实质上在于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良法成为社会生活的统治者。良法可以建立起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合理关系,即授权与受权的关系。社会可以通过良法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其权力的过度集中,保证其权力始终遵从于社会(人民)的普遍利益,从而保障自身的应有权利。正如博登海默指出的,“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所以,权利的法治化恰是马克思“社会决定国家”基本观点的逻辑延伸,是权力的一种复归。


人民该如何制约监督国家权力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首先就是要人民普遍参与立法。人民普遍参与立法,不仅是使法律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手段,还是人民行使政治权利、实现政治权利的有效途径。因而,马克思对1831年《黑森宪法》给予了高度评价:“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做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其次,普选制、撤换制、低薪制是人民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的有效方式。普选制“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人民“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导言时,总结了巴黎公社的两个根本措施:“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当然,在今天,我们不可能教条式地全部照搬巴黎公社原则,但其中所包含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深刻思想,无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对权力制约监督的论述并没有停留在权力运行的表面,而是深入到对权力本源的追究上。马克思恩格斯立足其唯物主义和辩证思维,从国家和社会的内在关系入手,论证了权力的本源在于社会。社会由于权利保障的需要产生了法律,国家是为维护法律而由社会授权产生。但是,如果国家权力不断集权化,最终会侵吞法律,进而侵蚀社会权利。权利的法治化要求良法的统治。良法恢复了社会与国家正当的授受关系,实现了权力的复归。因而,只有确立法治,通过良法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社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在理论上建构了国家权力的产生、发展、异化与制约的基本框架,其良法制衡国家权力的思想引领着我们进一步开拓法制建设的道路。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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