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屡遭损毁 法律去哪儿了?

时间:2014-04-25 08:30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王宏伟 点击: 载入中...

  南京市老城南南捕厅地块又有文物被拆除!有媒体昨天报道,大板巷23号、27号和绫庄巷3号是被列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点的清代建筑,但被拆成平地已半年有余。讽刺的是,一个月前大板巷75号未报批即违法修缮闹得沸沸扬扬,文物部门在查处时竟然没发现周边50米内少了3幢文物建筑。


  南京老城南大拆大建引发专家从2006年起两次上书,时任总理温家宝两次批示,2009年即划定了67处“必保”的历史建筑,这3处文物建筑名列其中居然也不能保全,不禁让人要问:“法律去哪儿了?”


  拆除文物的,是建设方南京城建历史文化街区公司。网上已经有多名网友质疑:一家国有企业接二连三地破坏文物,社会责任感何在?记者在采访时,该公司办公室表示,已经向秦淮区递交了情况说明;秦淮区答复记者,处理进展要问市文物局;市文物局执法人员表示,正在等建设方写个情况说明……记者兜了个大圈子,得到的却是让人啼笑皆非的回答。67处保护名单在手却拆了文物,城建公司不应该给公众一个交代吗?文物消失得不明不白,文物部门不应该查明真相,依法处理吗?这些年来,南捕厅年年爆出破坏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的新闻,但总是查不明白,罚不下去,最终不了了之,到底是什么阻挡了法律的利剑挥出?


  调查真相并不复杂。首先,要动文物必须要报文物部门批准。文物部门表示不知情,果真如此,建设方未批即拆无疑是违法!其次,如果是要修缮,那么请建设方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房屋测绘图和施工方案,如果有请补办报批手续,如果没有,那就是恶意破坏文物。一个下午就可以查清的事,为何至今毫无进展?更让人不理解的是,文物部门居然坐等涉嫌违法的建设方写情况说明,法律赋予文物部门调查并处罚的权力,面对这种情况怎能缺位?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三处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那么公安部门是否可以介入调查?《文物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行政处分甚至开除公职,事到如今,文物部门是否应该积极行动、有所作为呢?


  文物不可再生,法律当有尊严。3处文物就这样糊里糊涂地消失了半年多,让人不由得忧虑该地块另外60多处文物的命运。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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