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今日头条”背后的法律漏洞

时间:2014-06-27 08:30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正深陷侵权危机。继国家版权局宣布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后,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今日头条”随后发布声明称,搜狐的起诉本质上是行业之争,“我们希望能够良性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6月25日《中国证券报》


  “今日头条”不生产新闻,却靠“搬运新闻”赚得盆满钵满,这一方面显示出新媒体的巨大创富能力,另一方面凸显了版权保护不力的窘境。“搬运新闻”并没有错,但“搬运”别人生产的东西,应该经过别人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谁还愿意为读者生产新闻呢?新闻生产者饿死了,新闻“搬运工”又靠什么赚钱?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启动“剑网行动”,并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显然不只是维护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更是致力于建立合作双赢机制,促进整个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搜狐状告“今日头条”,当然是其正当权利,但也让人五味杂陈:搜狐声称“今日头条”侵犯其着作权,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上的文章和图片,那么搜狐网上的文章和图片来自哪里?其从报刊上转载这些文章和图片时,是否经由着作权人同意并支付了报酬?其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笔者本人这么多年来有不少文章被搜狐网转载,但从没收到过一分钱稿费。


  类似现象不仅存在于搜狐网,也存在于其他大大小小的网站。在某种意义上,这些网站都是“新闻搬运工”,“今日头条”只是一只“出头鸟”而已。


  侵权居然成为一种习惯,这种现状是怎样形成的?原因或许很多,但有一个根本原因不可忽视,那就是法律上存在漏洞。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12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同时,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上述规定中的“时事性文章”究竟指什么,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司法解释,于是在实践中,“时事性文章”成了一个筐,所有新闻作品(包括新闻评论)都被当做“时事性文章”,任由各种媒体免费转载,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遭受普遍侵害。毫无疑问,转载“时事性文章”可以不支付报酬,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为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这个漏洞不堵住,像“今日头条”这样的侵权行为就会禁而不止。


  著作权人为创作“时事性文章”耗费了人力物力成本,使用者理当支付报酬。可以免费转载的“时事性文章”,应仅限于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发表的宣传文章、代表官方意志的非署名文章、公务人员发表的职务性文章,而不应该包括记者采写的新闻作品,更不应该包括表达个人观点、反映个人意志的评论文章。只有通过严格界定,修补法律法规的漏洞,才能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才有望建立起合作双赢机制,促进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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