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明星代言不能仅靠有无用过产品

时间:2014-08-28 08:30来源:大西北网-郑州晚报 作者:杨兴东 点击: 载入中...

    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修订草案,增加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02版)


    以立法形式规范明星代言产品,当然体现了一种制度预防意识。但只是具体到实践,所谓禁止明星给未使用产品代言,可能难以落地。一则,使用多久难以厘清。使用一次算不算?以医疗保健类产品为例,多需要使用一两个疗程才能见效,那些仅仅浮光掠影用过一两次的明星,能否代言此类产品?更何况,明星并非专业人士,对于一些产品根本无鉴别能力,仅仅是使用过能否起到预防虚假代言效果?二则,明星如果违规,所谓的“连带责任”是否包括刑责?对于那些情节恶劣以及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的虚假代言,仅仅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能否起到诫勉作用?须知,对于一些一线明星而言,拍部电影即片酬不菲,杯水车薪式惩罚难收到成效。


    以此而论,“增加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还需要一些配套制度跟进。比如规范明星代言范围,如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教授张健华所言,针对不同的明星,如演艺界、体育界等不同界别的明星划定相应的产品代言范围,尽量避免跨界代言,减少因为“无知”导致的虚假代言,利于相关部门监管。


    而更重要的是强化违反这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美国老牌歌星、影星雪儿曾因被证实没有使用过所代理的美容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一种戒指做虚假而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国内虚假代言案也应该有这样的经典案例以儆效尤。


    关于明确“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加拿大的做法值得参考,其《标准准则》第七条强调“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该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同时规定违反该原则将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本轮法修订,如果能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考虑让明星虚假代言中的情节恶劣者承担刑责,并针对不同违法情况,给出禁止代言数年或取消其代言资格的相应处罚,将更有助于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法修订要尊重的一条原则,即是有关各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唯有厘清了这个大前提,所谓的禁止明星给未使用产品代言,才有可能真正发挥效力,不负众望。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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