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受辱,不单是导游的事

时间:2015-05-05 09:58来源:大西北网-钱江晚报 作者:李晓鹏 点击: 载入中...

  辱骂游客、强迫游客购物消费的昆明导游陈某某,遭央视等媒体曝光之后,红透了大半个中国,自然也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拟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所在旅行社被责令停业整顿。


  在这个过程中,旅游主管部门面对负面舆情,反映迅速,应对及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依法对涉事导游和旅行社作出处理,旅行社也向游客道了歉、赔了钱,事情发展到这个结果,似乎可以结束了。


  然而公众的疑问并没有结束,回头重看骂人视频,就会发现,这位陈某某,在向游客宣泄自己不满的时候,却无意间掀开了帷幕的一角,暴露了当地畸形的旅游行业生态,而这个生态体系,并不因陈某某本人的去留而有任何触动。


  陈导游在视频里破口大骂,无意中道出了事实:游客不消费,她就没有收入。在这种运营模式下,旅行社、导游、商家共同做局,旅行社通过远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甚至推出零团费、负团费推销线路组团,导游向旅行社交钱带团,通过强迫、诱使游客在商家消费,三家分别提成获得收入。游客消费,是这个模式的关键环节。促使游客消费的重任,就落到了带团导游身上。


  在这个畸形的消费生态下,陈导游既是既得利益者,同时又是受害者。她是整个畸形生态中可悲的角色。她不仅这一次的收入取决于这个团的消费,她的整个职业生涯,都要受这种格局的压榨。除了为虎作伥,充当积极实施者,一次次使出千般招数,促使游客消费而为整个畸形旅游生态提供养分以外,她并没有别的办法。而一旦被曝光,她又成了无良的个体,与畸形消费生态无关。


  对于这样的旅游经营模式,《旅游法》早就开出了药方,一是严禁低价团和购物游,二是明确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


  例如《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再比如对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在于,某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对于购物旅游以及导游与旅行社的畸形关系,依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在这次事件中,该旅行社一次推出50辆车开展规模宏大的购物游,为什么直到视频曝光,才急急忙忙进行处理?事前又干什么去了?


  中国与国外的旅游贸易逆差已高达千亿美元,而国外游客入境中国旅游的人数,已呈多年连续下降的态势。原因有很多,而国内旅游环境的恶劣,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畸形的旅游生态系统,造成了国内游的口碑不佳。更多有条件的游客宁愿去国外花钱,也不愿在国内受气。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大发展,中国人对旅游的需求也渐渐从观光游发展到休闲游、体验游,对旅游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旅游行业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然冥顽不灵,止步不前的话,必然会遭到惨重的损失。你若“劣币驱逐良币”,我便只能用脚投票。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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