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6-03-28 16:36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方言 点击: 载入中...

  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大西北网5月19日讯 为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加强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即日起至5月30日通过电子邮箱(gssrdjkwwwyh@163.com)、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路9号(730046))、传真(0931—8771090)、电话(0931—8771091 8771092)等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设立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草案》提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为: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传承的空间、自然遗产及维持其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此外,《草案》提出将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立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同时,设立和征收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危旧房屋修复改造应保持历史风貌


  《草案》提出,敦煌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划定核心保护区。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内进行危旧房屋修复改造,应当保持其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鼓励民间以回购等方式保护流失文物


  《草案》提出,敦煌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同时,敦煌市人民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民间收藏机构和个人对合法持有、收藏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赠可移动文物,或者以回购、受赠等形式参与海内外流失、流散文物的保护工作。

(责任编辑:李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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