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新区排污企业无许可证不得开工

时间:2012-03-06 10:09来源:鑫报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鑫报讯 为了加强新区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于近日下发了《兰州新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凡在兰州新区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申领《兰州新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兰州新区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排污企业必须申领许可证

  凡在兰州新区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申领《兰州新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兰州新区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据悉,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所规定的试生产期限,逾期自动作废,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批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应责令排污单位停产治理,限期达标。

  持证单位改建需重新办证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了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时间的,应在改变前向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

  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向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办法》规定,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等行为出现时,可撤销排污许可证。同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排污,可并处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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