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11月施行

时间:2013-09-10 21:0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米可申请
 
  大西北网9月11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日起执行,凡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两年以上的学生和稳定就业3年以上外来务工的四大类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40至60平米或90至120平米的公租房,其价格要比同地段房租低一半。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米的在申请之列。
 
  《办法》已经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则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此外,公共赁房应按栋或按单元集中安排。建成后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申请公租房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以下;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年满18周岁者。此外,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流程过程中,不同的申请对象有不同的申请办法,基本可分为三种情况:暨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类似经适房的流程,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核查公示等环节后,发放《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申请者被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摇号;企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由单位统一组织,向本辖区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其审核;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由各级人社部门向本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申请,并经其审核。
 
  公租房租金标准,统一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原则上应当控制在项目所在地段住宅租赁市场价格的50%—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的,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自己的公租房。其中,租赁合同期限最长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退出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出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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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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