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婴女孩”摔落了谁的悲剧?

时间:2013-12-06 15:40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北京青年报 点击: 载入中...
  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吴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原原从7楼家里下去玩耍。但是在下到一楼时,吴女士搬着童车走出电梯,原原却被关在了电梯里面。短短5分钟之后,大家竟然看到原原浑身是血地躺在居民楼下。小区电梯内的监控录像显示,一名十一二岁的小女孩摔打原原,并疑似将他抛下25楼。
  
  当我们还在纠结于,到底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的道德命题时,一个小女孩的疯狂举动,让道德之争,瞬间冲破年龄之墙,拉向幼龄化:“十来岁的小学生何以如此丧心病狂”、“这个社会怎么了”之类的道德绝望,一时间充斥网络,悲观在蔓延。
  
  安静下来,比质疑更需要勇气
  
  实际上,悲剧发生的全过程,也只有从电梯监控视频中略窥一二。而视频也仅能提供女孩殴打原原的信息,至于原原如何躺在地砖上,浑身是血,尚不得而知。即便从逻辑上推测小女孩是凶手,也未必就能确证。毕竟,逻辑仅仅是一套思维程序,或许能导出真相,但终究不能代表真相。
  
  也正因此,诸多网友呼吁的,“将小女孩拉出去枪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等过激言语,就未免失之愤怒,流于臆测,甚不可取。小女孩殴打原原固然有错,但若将原原从楼上跌落的原因归咎于小女孩,或许并不妥当。正义的价值序列中,先有规则,再有道义。道德喧嚣越过“疑罪从无”,也是一种绑架。
  
  其实,一味的道德喧嚣,还可能遮蔽其他一些变量。比如,小女孩的精神是否有问题?若如此,则小女孩就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殴打幼儿的非理智行为,或许并不受其控制,自然,也就与道德无涉。道德批判,也无的放矢了。反而,婴儿的婆婆因未能将其从电梯及时抱出,要承担部分监护不力的责任。
  
  悲剧已然发生,真相未明之际,公众要做的,首先应是祈祷,而非愤怒。过于愤怒,一味喧腾,非但于事无补,反而可能造成误伤。至少从已有信息看来,我们不能将原原的昏迷,完全归咎于小女孩。有时候,安静下来,比质疑更需要勇气。由此而言,将过多道德重量施诸女孩身上,或许是不明智的。王言虎(山西研究生)
  
  可怕的小女孩首先是可怜的小女孩
  
  一个一岁半的小男孩,一个十多岁的小学生,两个孩子在同一个电梯里偶然相遇,结果却是一场震惊国人的悲剧。看到电梯监控视频里,小女孩殴打小男孩的场景,真的让人不敢相信,这会是一个小学女生所能做得出来的。当她把小男孩抱起丢出电梯后,到底又发生了些什么,小男孩为何会掉到楼下草坪,暂且不得而知。但,光是小女孩面对寻孙心切的老人,还能拍拍她说“阿姨不要着急”,那种超强的“淡定”就有点让人不寒而栗。
  
  舆论瞬间被点燃了,愤怒的网友留言不绝于目,几天前“老外扶大妈被讹”事件的大逆转,并未能给人们带去更多的冷静。暴戾的话语与不堪的辱骂,已经等不及后续的调查报道。当然,这一事件看上去被误读的可能性要更小,因为电梯里的视频录像已经清楚记录了小女孩的暴戾;之后,小男孩很快从25楼掉下来,很有可能正是这种暴戾的继续。
  
  但是,还有很多东西是视频所无法记录的,也是我们所看不见的:小女孩明明抱着小男孩,为什么突然就殴打起来了呢?小女孩能够清楚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吗?她能否预料事情后果、区分事情轻重?还有,她是不是正好当天遭遇了什么委屈,小男孩怎么刺激了她一下就怒火暴发……虽然她以很残忍的方式,伤害了一个比她更弱小的孩子,但她也毕竟仍是一个孩子,怎能轻易以暴戾之极的语言对待她,将她想象成一个“魔鬼”,必欲灭之而后快?
  
  儿童的暴力倾向,是我们社会亟待重视的现实。一种是语言上的,嘴里动辄迸出“宰了你”、“做掉你”等言词的孩子比比皆是;另一种是行动上的,动辄对别人动手动脚,喜欢欺负弱小,用暴力解决问题。
  
  之所以会这样,可能是因为独生子女的娇生惯养,可能是受到影视剧和动画片的不良影响,也可能是对成人社会暴力言行的耳濡目染。尤其是校园暴力的屡见不鲜,让所有孩子都难免置身“暴力的染缸”。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是因为疾病,比如多动症的孩子,他们会无法控制地表现出暴力倾向,却不被他人理解。所以在这起事件里,看似“可怕”的小女孩,首先更是个可怜的小女孩。或许是因为性格,或许是因为疾病,或许是因为家庭,或许是因为动画片,或许是因为社会环境,让她做出了长大后肯定会后悔不迭的举动。但是作为成人,我们真的有资格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尽情抨击吗?
  
  不,我们每个人都为她的暴戾担着一份责任,而不只是她的父母。
  
  暴戾是会传染的,用暴戾对待暴戾,只会滋生更多的暴戾;要改变戾气弥漫,首先就要重建宽容——如果对一个十来岁的小姑娘都无法宽容,那在宽容被窒息的地方,戾气必然也会传染给孩子,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舒圣祥(湖南职员)
  
  “摔婴女孩”该当何罪?
  
  原原的家属认为,原原是被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凶狠地殴打,之后将他从25楼摔下去的。事情果真如此,那真是骇人听闻。但是,小女孩的父亲则认为,小女孩虽然对原原有踢打的行为,但是,男童坠楼是“受惊吓自己坠楼”。真相到底如何,亟待警方进一步查清。但无论如何,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小女孩或是涉嫌故意伤害,或是涉嫌故意杀人。
  
  但是,涉嫌犯罪是一回事,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要不要受刑罚制裁是另外一回事。这里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整个案件是小女孩自己所为并且没有他人指使,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个小女孩没有满14周,哪怕是差一天,哪怕她犯下天大的罪行,她都不需负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极不成熟,他们对于是非判断很弱,并且可塑性强,可以进行教育挽救。第二种情况,如果整个案件并不是小女孩自己一个人所为,是有成年人同她一起殴打原原,或者是成年人教唆她犯罪,那么,在刑法理论上,这个成年人就称之为“间接正犯”,也就是将小女孩当工具使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才是真正的罪犯。因此,小女孩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这名成年人则要因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小女孩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她或者她的父母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名小女孩才十一二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她殴打原原甚至是将原原从楼上摔下的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原的巨大伤害,也给原原家人带来极大痛苦,小女孩的父母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小女孩的父亲也表示,“会积极配合后续赔偿工作,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此外,如果小女孩是因为患有精神病而实施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为了防范她再次作出类似的暴力行为,警方也可以考虑“强制医疗程序”,即搜集其相关犯罪证据,移送检察机关,由法院裁定是否将她送进精神病院。如果她并没有患精神病,鉴于其作出如此疯狂的行为,其性格上也存在巨大缺陷,警方也可以责令其家长对其严加管教,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必要时,警方应当与其所在的居委会等部门定期回访这个家庭,观察小女孩教育改造的情况,以及家长管教的情况。杨涛(江西检察官)
  
  原文标题:“摔婴女孩”摔落了谁的悲剧?
  
  原文链接: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3_12/06/31858550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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