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表决制度可以有条件地推

时间:2014-10-30 10:43来源:大西北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殷国安 点击: 载入中...
  媒体总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新的概括、新的提法、新的名词,其中提到一个“单独表决制度”,这是一个从细节入手,保证民主程序更加科学践行的好措施。
  
  对于“单独表决”,《决定》中是这样说的:“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据解释,单独表决制度,在整部法规表决之前,先对分组审议过程中代表(委员)提出的“争议条款”进行表决,如果单独表决得以通过,仍然将其列入整部法规中予以表决;如果单独表决不能通过,则应加以修改甚至删除。
  
  为什么要设计一个“单独表决制度”?这是法律审议表决实际中提出的问题。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修订,都会涉及到许许多多的条文。经过若干次的征求意见,多次的审议和修改,绝大多数人的意见都会趋于一致。但是,总可能有几个问题上意见就是不一致,就是有部分人不赞成。想让所有人都赞成所有条款几乎不可能,于是需要进行表决,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但在表决时必然遇到一个问题:我对100个条款都是赞成的,只对其中一个条款不赞成,我是投赞成票呢,还是投反对票?对此,不仅投票者自己难以抉择,就是从原则上也难有正确的答案。现在采取“单独表决法”,就是不急于采取“一揽子表决法”,或者是在单独表决之后再进行一揽子表决,可望解决这个矛盾。
  
  应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好办法。一个细节的调整,就能加快民主进程,这样的细节两会上已经见得多了。比如,从举手表决到填写选票表决,再从“票决”到使用表决器;再比如,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改变了过去等额选举投赞成票不需动笔的做法,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单独表决”既能保证民主权利的行使,又能促进立法程序的顺利推进,具有双重积极意义。
  
  人大审议法律可以使用单独表决制度,这个好的办法能不能在其他审议表决的地方进行推广?在其他需要表决的场合,是不是也可以在实行“一揽子表决”之前适当使用单独表决制度?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比如,在两会决定有关人选时,也尽量不采取“一揽子表决法”,而采取“单独表决法”。全国政协委员蒋红曾经提出这个问题:大会宣读了提案委员会70个委员,然后让委员们举手表决,但是,70个名单里我同意69个,有一个不同意,那究竟是举手还是不举手?这时就用得上单独表决了。单独表决其实也很简单,印一张70个名单的选票,让代表委员打“钩”就行,然后统计各人的得票数,不过半的不能当选。
  
  同样,在审议预算报告时也可以采取单独表决法。如果代表对预算草案安排的几百、上千项支出都没有意见,只对其中一两项支出有意见,那就在事前先对这几个难点项目进行单独表决,如果不能通过就再次研究,必要时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进行“一揽子表决”,可望减少矛盾。
  
  单独表决制度是和一揽子表决配套使用的办法,其实就是先发现和解决分歧较大的问题,为整体方案的完善和通过提供更好的基础,对于整个工作的顺利推进,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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